- 国家对境外投资是如何进行外汇管理的?
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的投资者(包括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或者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到境外,在境外建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对境外投资项目有批准权的国家主管部门是经贸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境外投资设立金融机构则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该局于1989 年颁发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通知等,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
(1)境外投资立项前的外汇审查。这主要包括投资者的资格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两个内容。前一种审查的要点是:投资者必须是境内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并有相当数量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同时是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法人;所执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有效期必须与境外投资期限相一致; 拥有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才;具备投资所需要有的自有外汇或实物投资的实力;若共同举办或委托他人办理时,应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或委托书,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后一种审查是指投资者应有足够的自有外汇,包括本身的留成外汇,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的留成外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外汇资金。
(2) 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这主要包括外汇资金汇出的手续和对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的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汇出投资所需的外汇资金时,必须携带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以及投资项目的合同和其他可证明应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还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 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在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由开户银行退还保证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如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困难,经外管局批准,可出具"书面承诺书",促使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等方式在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调回境内,办理结汇和留成手续,不得存放境外或挪作他用。结汇所产生的外汇额度,自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由境内投资者享受全额留成;五年后20% 上缴国家, 80% 继续留成。以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经外管部门批准,境内投资者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现汇。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汇回利润和其他收益者,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从其缴存的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或从其留成外汇中扣除上缴国家等)。
(3) 境外投资的增资或再投资及停业解散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企业如需增资或再投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按增加资本金额的5% 补缴汇回利润保证金存入银行。境外投资企业停业或解散后,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盘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三十天内调回境内。
除上述内容以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作为境外投资有关外汇方面事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